香港公司 | 不同印章签署不同文件,盖错将失去法律效力?2分钟教会你每个章的用途!
香港公司印章
如何使用
建
玺国际由于中国香港属于普通法域,香港公司和内地公司的印章制度,以及签署文件的要求都存在较大区别。香港公司印章的管理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行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印章的管理即可,不要求强制在政府登记备案。
有别于国内的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人事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虽然品类繁多,但公司印章用途清晰明了;香港公司通常使用三种印章,分别为法团印章/钢印、签名印章/条形章、公司印章/圆章,每种印章具有不同用途,仅通过外形和字样难以明了其具体使用方式。
正确合规使用公司印章及签署文件会对文件的法律效力会产生实质影响,因此,本文将详细香港公司的印章种类及如何正确使用印章签署文件。
新注册香港公司或是与香港公司有生意往来的朋友,可是要敲重点了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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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法团印章/钢印
二、签名印章/条形章
三、公司印章/小圆章
四、香港注册公司是否强制要求刻章
五、香港公司印章的法律性
六、印章盖错了怎么办
一、法团印章/钢印
图 | 钢印外观(左)钢印样式(右)
法团印章是一个金属制造而成的圆形毛边印章钢印,大小通常为32mm左右,用在纸张或凝固中的蜡液压上公司名称。近年来为方便起见,较少用蜡液而是配合圆形毛边金色贴纸使用。
法团印章上须以清晰可见的字样刻有该公司的名称:如果公司同时拥有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法团印章须刻有该公司中文名称或英文名称,或两者兼有;如果公司只有中文名称或英文名称,法团印章须刻有该中文名称或该英文名称。
使用场合:主要用于正式场合,如银行融资、公司上市、股份买卖或购置楼宇物业等涉及的相关担保合同、股权质押合同或不动产转让合同等。
法律效力:从法律意义上说,香港公司的钢印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香港公司公章,其使用场景也是较为严肃和重要的场景。
使用法团印章签署文件前,须仔细阅读有关香港公司的章程细则,并严格按照其章程细则的条文加盖法团印章。
香港最新公司条例(第622章)免除了公司必须拥有法团印章的要求,即公司可以不配备法团印章。
公司可以选择由两位董事签署,或董事加上公司秘书来签署契据;如果公司只有一位董事,由该董事签署亦可满足契据要求。
二、签名印章/条形章
图 | 条形章外观(左)条形章样式(右)
签名印章可能是商业交往中见得最多的印章,相当于内地公司的公章,在香港被称作“授权章”(authorization chop),表示“为了或代表公司”,或“公司已授权”。因此,香港公司的长条签字章,常会盖在文件骑缝处。
长条签字章为57*22mm的长条形原子印,通常刻有英文“For and on behalf of”(仅此代表)即代表字样,标明公司名字并有签名线供董事签署。如签名处没有董事签名,只盖上签名印章,文件将不具有法律效力。下排左起刻授权人签字横线,横线下方刻有“Authorized Signature(s)”(授权人签字)。长条章的颜色通常为蓝色或紫色,也有可能为红色。
使用场合:一般用于银行账号(支票、汇款单、取款单、转账单)、签署合同、订单等,须配合授权人的签字。
香港在商业惯例上,需要董事订立的合同,会盖上签名印章再由董事代表公司签署,这象征着董事是以公司名义而非个人名义签署合同并获得了公司充分的授权。需要注意的是,以签名印章订立合约并不是香港法定要求,只要董事或公司代表是以公司身份并获公司授权签字,即使没有签名印章的合约同样有效。
即使配合了签字,也要注意两个问题:
长条章只能用于普通合同。对于成文法规定须采用契据的某些文件,如不动产转让合同、股票等,仅有“长条章”是不能生效的;
根据香港最新公司法第121条规定,在“长条章”上签字的人需要取得“明示或默示”的公司授权。
(*这个明示的授权可以是授权该人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是加盖法团印章的授权书;通常都认为公司董事本身是被视为获得公司默示授权签字的人。)
三、公司印章/小圆章
图 | 小圆章外观(左)小圆章样式(右)
香港公司的小圆章规格为直径为21mm的圆形,排版方式通常为双边加内圈,外圈为公司英文名称,加*号,内圈则为公司的中文名称。小圆章的颜色多为蓝色或紫色。
使用场合:一般用于签收文件、签收货物、签发收据发票、进货单、对账单、付款凭证或改错用等。
圆章是公司内部常用印章。签订合约时盖上该圆章并不是法定要求,即如果签署的合同上只盖上了该圆章或公司印章,但没有公司授权人签字或董事签字,该合同仍可能无效。
圆印章一般作为佐证,例如公司签收外部文件时盖上该圆印章并标示收件时间,或在有多页之合约的每一页边上盖上该圆印章,再加上公司代表简签以证明合约完整并未有被任何一方恣意改动。在香港的商业惯例上,一些具有重复性以及不需要董事直接处理的交易文件,例如发票及收据,多以员工签名并加盖圆印章发出。
四、香港公司是否强制要求刻章?
非强制性。
香港《公司条例》第124(1)款有明确规定,自2014年3月3日起,香港注册公司不要求必须刻制公司印章,也就是说,香港注册公司,要不要刻制公司印章,可以根据香港注册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而定,香港公司注册处不作强制性要求。
五、香港公司印章的法律性
香港公司印章虽不需要备案,但印章名称还是必须与公司注册处登记的一模一样。不可以将印章中公司中文名称繁体改为简体,也不可以缩写。如果将公司名字改为简体,那么在香港注册处上是查不到的,在使用时将缺乏法律约束力。
法律上,香港印章中的效力最高的印章就是钢印,一般只在买车、买楼、买股票等重要情况下才使用;条形章是使用最多的印章,大多数情况下用条形章就可以了。小圆章的外观与内地公司的公章最为相似,而且经常会被戳盖在进货单、发票、收据等文件上以表示公司对这些文件的确认。
六、印章盖错了怎么办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或盖章后成立”这一表述是中国内地合同中常见的条款,规定合同成立的条件。尽管从法律上来说,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签字已经足以使得合同成立,但“加盖公章”这一更加“正式”的动作,在国内的实际订约过程中通常更加为人所接受。实务中,经常见到仅加盖公章没有人签字的合同,而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却不盖章的合同,倒不太常见。
而当交易对手是香港公司的时候,问题来了,香港公司并不存在“法定代表人”这个职位,也没有一枚叫做“公章”的印章。我们也多次遇到客户咨询这方面的问题,香港公司在合同上盖章是否就可以了(代表合同被合法有效地签署)?
现行的香港法律下,印章的作用和法律效力如上,但如果文件已由香港公司按照香港《公司条例》安排足够数量的适格人员(董事、公司秘书等)签字,则文件一般对公司具有约束力,至于是否盖章、盖了什么类型的印章,已无关紧要。但是如果未经适格人员签字,仅仅只是盖了公司印章,那么中国法院会如何看待这些印章的法律效力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所以说,如果是一家登记地和主营业地均在香港的公司,其行为能力问题应当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进行审查。印章的效力,以及签字人签字的效力,应该按照香港法律解释。若一家登记在香港的公司主营业地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可以适用中国大陆的法律解释其民事行为能力。
01案例一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认为香港公司签署合同的形式不符合香港《公司条例》的相关要求,合同无效。例如在山东融世华租赁有限公司与济宁港宁纸业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14]济商初字第312号)中,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百龄公司和宏辉公司登记地在香港,应当适用香港法律。
根据《香港法例》中《公司条例》的规定,在本案的保证合同中,仅有一名董事签字的行为不能代表是公司行为,而且保证合同中加盖的小圆章,百龄公司和宏辉公司不予认可,并提供委托书等证据证实百龄公司和宏辉公司使用的印章均为长方形章,融世华公司对此亦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合同中的小圆章能够代表百龄公司和宏辉公司。
综上,融世华公司与百龄公司、宏辉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仅有百龄公司、宏辉公司的一名董事黄锦亮签名,其签名的行为不能代表百龄公司和宏辉公司,其签订的保证合同对两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两公司亦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02案例二
另外,如果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则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上的签字或盖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通常也不影响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在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与伟硕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8]粤 0391 民初 2255 号)中,法庭认为:
“但小圆章确为香港公司普遍使用的印章之一,在香港其本身是一种证据,只是由其‘证明’的内容是可以被相反证据推翻的。因我国内地企业使用的公章通常为圆形印章,且根据内地法律合同中加盖印章即可成立并生效,故实践中香港公司在内地进行交易、签订合同时常会出现仅加盖小圆章的情形…
崇技电路公司与忠信积层板公司在我国内地交易的过程中,不仅在对账单中使用了小圆章,还于具有契约性质的《采购单》《赊销合同》中均使用该小圆章且未附有董事蔡钟和签字或公司授权者签字,双方已实际履行了相应合同,崇技电路公司接收了忠信积层板公司提供的相应货物,即在双方的交易往来中,崇技电路公司将该小圆章作为签订合同之用。
崇技电路公司在与被告及伟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往来中,也使用了案涉小圆章,且以其作为公章和财务章预留备案。忠信积层板公司及原告有理由相信加盖该小圆章即为崇技电路公司的意思表示。”
即,当双方过往交易中长期以小圆戳作为“公章”使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为加盖小圆戳即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中国法院对于香港公司加盖印章的效力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部分法院的认定标准比较宽松,即使没有按照香港法律规定加盖法团印章,只要能够认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庭仍然倾向认定合同有效。尽管如此,出于谨慎,在与香港公司进行交易时,仍应注意其文件签署的形式,避免因盖错印章(且未经适格人员签字)导致纠纷甚至合同无效的风险。
以上就是“香港公司印章”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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