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服务项目描述不准确
美国对商品服务描述要求是比较高的,目前通过马德里方式指定美国的申请大部分都会被驳回,而大部分的驳回都涉及商品服务描述,并且美国的商标服务区分表只是部分参考尼斯分类,因此美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服务建议是有一定难度的。此类审查意见,审查员会给出一定的修改建议,如果申请人认为修改建议准确,可以接受修改建议,认为不准确则可以按照要求自行修改。商品服务描述可以加入申请人所在行业,尽量使用大众普通用词,避免行业用语,描述中不要涉及第三人的商标。
(2)要求放弃专用权
审查员认为申请商标部分要素属于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通用词,会要求申请人放弃该部分要素的专用权。原因是行业内的其它申请人也会使用该通用词,不能被某一申请人独占。
(3)使用证据样本不合格
美国商标的注册是以使用为前提的,任何的商标注册申请只有在提供了合格的使用证据后才能获得注册。使用证据样本必须是在美国的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显示商标并且与申请商标一致、必须是商业使用。申请人可以在期限内提交新的合格的使用证据。
(4)存在在先相同近似商标,容易造成混淆
这是基于相对理由的驳回,即存在在先权利。克服这类驳回,最常用的理由就是争辩商标不近似、商品服务不类似,除此之外申请人还可以通过限定指定商品服务(说明只用于某行业等)、尝试取得在先申请人或注册人出具的共存协议等来尝试克服驳回。另外,申请人可以经常查看权利待定在先商标的状态,如在先商标因被驳回等无效了,其就不再构成在先权利了。
(5)申请商标为描述性商标
描述性商标即缺乏显着性的商标,这类商标并不当然被驳回,申请人除可以争辩商标具有显着性或者争辩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显着性外,还可以通过将商标改在副簿登记及对商品服务进行限定的方式争取获得核准。
(6)通用词汇商标
通用词汇不具有指示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比如等。申请人可以争辩商标不是通用词汇,提供证据证明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指示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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