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已经不局限于现实商标。在元宇宙概念爆红下,不少企业也开始争相在元宇宙赛道进行布局,不仅火速的推出相关产品,同时与“元宇宙”相关的虚拟商标也迎来热潮。在新赛道下卖家们需要注意什么呢?
数据显示元宇宙背景下我国共申请“元宇宙”商标达11376件,涉及公司达1692家。商标申请数TOP100的企业中,文娱企业有50家之多,包括游戏、影视传媒、直播、数字出版、MCN企业等;此外,还包括了零售、教育、汽车、物联网等企业(此数据截止2021年底)。
基于元宇宙的特性,虚拟商标的保护是紧迫的。在元宇宙世界中,商标侵权几乎不需要成本,仅需要略微的技术就可以。
虚拟商标案例
01
被称为元宇宙商标第一案的爱马仕商标维权在2月8日胜诉。美国曼哈顿联邦陪审团裁定Mason Rothschild在2021年所创作的100个“MetaBirkins(元铂金包)”NFT作品,侵犯了爱马仕所生产的知名产品“Birkin(铂金包)”的商标权,对此涉嫌造成了商标侵权、品牌稀释和域名抢注,因此最终判决向爱马仕集团支付13.3万美元赔偿。
MetaBirkin(上)与爱马仕 Birkin 的对比图
02
游戏行业是元宇宙的先行者。网络游戏《使命召唤》中使用了军用吉普车悍马汽车的生产商AMG公司的“Humvee”(悍马)商标。AMG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其制作公司动视暴雪。法院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判定动视暴雪公司在游戏中使用“Humvee”商标的行为,具有基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合理性。
在元宇宙概念下的商标随之而来产生一个问题:元宇宙场景下注册的商标是否可以得到保护?随着虚拟商品的商标申请数量不断大幅增加,各国也都在积极实践和探索虚拟商标注册的审查问题。
KIPO
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发布了新的涵盖虚拟商品商标申请的审查指南,以防止申请人产生混淆并提高审查的一致性。该指南规定,虚拟商品现在可以在第9类下以简单的形式“虚拟XXX(商品名称)”进行详细指定(例如“虚拟服装”或“虚拟鞋子”),如“虚拟商品”之类的模煳描述由于范围过于宽泛则会导致被驳回。
同时,关于虚拟商品之间、以及实体商品和虚拟商品之间是否为类似商品的问题则规定虚拟商品之间将根据其类型进行分类和比较,同其实体商品一样。实体商品和虚拟商品之间,通常默认为非类似商品,不会被视为冲突。
EUIPO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表示:虚拟商品和NFT属于尼斯分类的第9类(因为虚拟商品被视为数字内容或图像),与此类商品相关的商品服务将按照现有实践进行分类。
在向EUIPO提交申请时,“虚拟商品”这个术语虽说本身是不可接受的,但与虚拟商品相关的物品的内容必须是描述具体的(例如“虚拟商品,即虚拟服装”)。
关于元宇宙场景下的虚拟商品商标能否注册并得到保护,最直接的问题仍是虚拟商品和现实商品的冲突问题。随着商标制度的不断完善并在法律上予以确认,虚拟商标与现实商标的界定将会越来越明显。
而众所周知的是对于商标首先提出申请的人拥有着该商标赋予的权利,因此卖家不要认为不打算推出虚拟商品或服务,就不需要进行虚拟商品商标注册。实际上卖家很有可能会面临被恶意抢注的风险,在此建议尽快提交申请可以防止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发生,保证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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